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5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音西尚时美唯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福清万达广场B3-B6号、B9-B13号楼1层45复式商铺。
经营者:余长木。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福清市音西尚时美唯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