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669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江南家具店,住所地扬州市城北乡槐南村便民服务中心。
经营者:宋四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江南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