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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民初1177号
案件名称1177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小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117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文,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扬州市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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