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7847号原告:圣多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7层717-7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新,北京滴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圣多斯巴西烤肉西餐吧(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片区龙岗大道与碧新路交汇处海航国兴花园-深圳海航城商业广场6栋4层A407-A408号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陈宝春,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香缤广场1栋香雍阁11C。
原告圣多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圣多斯巴西烤肉西餐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并于同年5月27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圣多斯(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