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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邗江区海惠隆家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民初666号
案件名称666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邗江区海惠隆家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邗江区海惠隆家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666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海惠隆家具商行,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958号江阳商贸城16幢二层。

经营者:周长红,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邗江区海惠隆家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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