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855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妙君,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焦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妙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2020年6月23日,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