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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志刚与广州麦套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麦淑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877号
案件名称樊志刚与广州麦套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麦淑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樊志刚;广州麦套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麦淑卿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77号原告:樊志刚,男,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张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麦套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嘉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麦淑卿,执行董事。

被告:麦淑卿,女,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锫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樊志刚与被告广州麦套套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卫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麦淑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樊志刚于20**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樊志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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