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47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01833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银惜福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QNB7C,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48号二层BJ-46-4铺。
法定代表人:黄玉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银惜福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广州银惜福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5月28日,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