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盛鑫焱家用电器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402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盛鑫焱家用电器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盛鑫焱家用电器维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民初402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盛鑫焱家用电器维修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苑西路37-101。

经营者:叶杰,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盛鑫焱家用电器维修店(以下简称盛鑫焱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被告盛鑫焱维修店的经营者叶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鑫焱维修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公司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盛鑫焱维修店赔偿TCL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TCL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盛鑫焱维修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TCL公司创立于1981年,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业务遍布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冰箱、空调等,在财富杂志公布的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位列第56位。

TCL公司的第1255062号“”商标、第4190928号“”商标、第179288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盛鑫焱维修店未经TCL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犯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TCL公司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盛鑫焱维修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TCL公司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请求判如诉请。

盛鑫焱维修店辩称,其没有卖侵权的电视机,其卖的是华彩电视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定以下无争议事实: 2002年6月21日,TCL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792882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话机、电视机等商品上。

2004年2月3日,第1792882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经续展注册,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止。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9年6月25日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4178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6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宁来到厦门市集美区的“阿杰电器店”商店。

申请人的代理人在该店内购买了电视一台,并当场取得《收据》一张。

上述过程中,公证处人员对购买现场进行隐蔽拍照。

离开店铺后,申请人代理人将支付记录截图发送至公证员手机。

之后,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所购的涉嫌侵权电视机进行察看,对现场所购的电视进行拍照、签封。

公证员将签封好的物品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收执。

庭审中,对公证封存的物品进行了拆封、查看,经比对,被诉侵权电视的正面下方标有“王”字,与TCL公司享有的第1792882号“”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41420、41421、41422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41786号公证书、封存证物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

被告盛鑫焱维修店庭审中举证一台电视机实物,并称该实物系与原告公证封存实物为同一批,拟证明盛鑫焱维修店不构成侵权。

原告质证对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盛鑫焱维修店并无证据证明其举证的电视机实物与原告公证封存实物为同一批,被告的举证不足以推翻原告举证的公证书的效力,故本院对被告的举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盛鑫焱维修店是否构成对TCL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以及如盛鑫焱维修店构成侵权,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TCL公司依法享有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我国商标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TCL公司提交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41786号公证书载明,公证员及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盛鑫焱维修店经营的店铺购买了被诉侵权电视,并当场取得收据。

经庭审比对,该被诉侵权电视的正面使用了与TCL公司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在盛鑫焱维修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盛鑫焱维修店所销售。

被诉侵权商品与TCL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电视机”属于同一种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TCL公司,侵犯了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盛鑫焱维修店销售侵犯TCL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法说明商品合法来源,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TCL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因本案侵权获利和侵权损失均难以确定,TCL公司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院认为,涉案商标知名度高,被诉侵权行为对TCL公司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造成了损害。

TCL公司虽未提供合理费用支出的证据,但其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确实产生了合理费用开支,本院对合理费用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酌定判令盛鑫焱维修店赔偿TCL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20000元。

对于TCL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盛鑫焱家用电器维修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盛鑫焱家用电器维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盛鑫焱家用电器维修店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莫绍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佳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