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25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纳欧食品商行,经营者张邵红,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北园北路34号天津自贸区纳欧国际进口商品体验中心。
被告:临沂纳欧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马秀玲,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纳欧食品商行、临沂纳欧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