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3875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23875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曼娜,女,汉族,1990年8月28日生,户籍地址为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被告: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诉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

3.被告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在taobao.com网站自营网店首页醒目位置及《深圳晚报》、《羊城晚报》、《温州日报》三家行业内杂志、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洪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将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

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9类,包括电开关、插座等。

原告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在授权期限内。

二、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被告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在淘宝网上经营的“雅尚乐居”店铺内销售带有“深圳罗格朗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格朗家电有限公司”字样及“TCL”标识的面板插座、开关。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说明书及插座上均印有“TCL”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相同。

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商标混淆,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原告关于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的具体证据:公证费发票1000元及差旅费371.6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1999年1月5日,国家商标局认定TCL集团在电话机、电视商品上的注册的“TCL”商标为驰名商标;

2.经查询,“深圳罗格朗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格朗家电有限公司”主体均不存在。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当庭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对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变更,系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告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本案通过商标权保护即可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故对其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对其公司商誉及品牌价值所受到的损害,故本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事实,酌情认定。

被告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答辩,应承担消极应诉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曼娜、西门中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