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知民初34号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方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超群,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
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超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北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