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34号 原告: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绵阳市涪城区临园大厦1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73508992U。
法定代表人:杨鹏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休闲一点味餐厅,住所地:广元市东坝文化路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802600247152。
经营者:苟爱华。
原告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休闲一点味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