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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帕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3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帕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帕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口味王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帕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口味王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帕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口味王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帕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向上诉人发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与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上诉人收到上述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帕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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