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77号原告:深圳市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浪荣路口明君商务中心十五层1501-1511(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廖梓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宇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深圳市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宇量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年*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4.12元,减半收取计1867.06元,由原告深圳市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