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48号原告:薛勇,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清,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润鼎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之一。
经营者:吴优飞,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东任庄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勇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润鼎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吊灯(6)”)】纠纷一案,原告薛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