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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杰锋与福建省德化县大境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720号
案件名称蔡杰锋与福建省德化县大境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杰锋;福建省德化县大境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720号 原告:蔡杰锋,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峰,汕头市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大境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区瑞凡轻工3楼。

法定代表人:谢剑辉。

原告蔡杰锋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大境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蔡杰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蔡杰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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