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千岛湖镇有英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68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千岛湖镇有英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淳安县千岛湖镇有英特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689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有英特产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滨湖路155号。

经营者:方有英。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有英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