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515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林玉峰鞋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678号步步高商务大厦A229、230号。
经营者:林玉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林玉峰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