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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胜与郑洞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054号
案件名称陈华胜与郑洞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华胜;郑洞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54号原告:陈华胜,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怡翠花园芙蓉北苑6座2502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洞蓬,男,汉族,1991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陈华胜诉被告郑洞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玩具电瓶车(机器侠)”、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华胜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华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华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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