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81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许茂军超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庆路8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AX0E2P。
经营者:许茂军,信息不详。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许茂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