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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东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民初1187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东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东顺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187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市场南侧。

经营者:颜磊。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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