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民知民初8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明、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大峪桥欣康乐福超市。
经营场所: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大峪桥街100号。
经营者:方长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城县大峪桥欣康乐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