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134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号为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虎门赞的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260MC9U。
经营者:郑志敏,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50************018。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虎门赞的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案件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