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114号 原告: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华路18号2幢A107室。
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炎,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6号慧谷时空1幢22层03号-2。
法定代表人:任少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红,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铉盈网络公司)诉被告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智诚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审判员彭露露、人民陪审员余祖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百智诚远公司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该项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本院据此于2019年9月16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
2020年1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申请审查后,作出了维持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宣判前,原告铉盈网络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以拟以非诉讼方式解决本案争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时预缴本院案件受理费8,800元,扣除应缴款项外,余款4,4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