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2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经营者):陈龙法(原厦门市湖里区昕德福便利店经营者),男,汉族,1979年05月2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娴,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龙法与被上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0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
2019年12月18日,厦门市湖里区昕德福便利店注销工商登记,本院依法变更上诉人为陈龙法。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昕德福便利店(经营者为陈龙法)的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经营者)陈龙法对此表示同意,并当庭申请撤回对该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上诉人(原审被告经营者)陈龙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08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陈龙法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龙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廖惠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