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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楚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2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楚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楚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巍巍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楚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33号(浙江顺时针服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徐云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青,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巍巍,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楚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睿公司)、吴巍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以与楚睿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楚睿公司、吴巍巍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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