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
诉讼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ElizabethStockstill)。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晏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舒琪,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斯公司(Vans,Inc.)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81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