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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光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刑初589号
案件名称蒋光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光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82刑初5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光宏,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安徽省霍邱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20)2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光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胜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光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蒋光宏和杨丽军(另案处理)在乐清市××镇××村××房开办私人加工厂贴牌生产假冒“”商标的各种交流接触器,并将生产出来的假冒“”商标的交流接触器销售给李玉建(已判刑)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在42200元以上,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在1406件以上。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蒋光宏在乐清市××镇××村××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民警在该出租房现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交流接触器20件。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849950号“”注册商标所有人系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断路器、整流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经庭审比对,乐清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蒋光宏在乐清市××镇××村××房内查获的交流接触器标注的标识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3849950号“”注册商标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光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玉建的供述;

证人高某的陈述;

乐清市公安局的现场笔录;

扣押的假冒“”交流接触器;

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赔偿协议书;

微信交易记录;

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光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光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蒋光宏系初犯已赔偿被侵权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光宏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光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的涉案产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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