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984号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晶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邦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洲上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文磊。
被告:晏泉顺,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被告:周玉兰,女,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被告:李英,女,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恩堂公司)与被告江西邦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克公司)、晏泉顺、周玉兰、李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报恩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邦克公司、晏泉顺、周玉兰、李英: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黄皮肤”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调查和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
3、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其系第7642945号“黄皮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即人用药、膏剂、消毒剂等,有效期至2023年3月13日;
其生产的“黄皮肤”产品包装装潢独特显著,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间,晏泉顺、周玉兰未取得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邦克公司车间大量生产“黄皮肤中药乳膏”、“黄皮肤安全乳膏”等系列产品,并销售给李英共计14万余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李英购入侵权产品后,多次销售给河北唐山市的陈勇、保定市的刘新国等人,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
公安机关在邦克公司现场查获晏泉顺生产的“黄皮肤中药乳膏”1184支、“黄皮肤安全乳膏”449支等侵权产品。
2019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9)苏0214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晏泉顺、周玉兰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李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将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等。
被告邦克公司、晏泉顺、周玉兰、李英尚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邦克公司车间,侵权商品查封扣押地在邦克公司,被告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