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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广顺隆不锈钢管件经营部、杨召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63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禅城区广顺隆不锈钢管件经营部、杨召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禅城区广顺隆不锈钢管件经营部;杨召泽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广顺隆不锈钢管件经营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澜石水暖批发城第B排3座83-84号。

经营者:吕荣尧,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召泽,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广顺隆不锈钢管件经营部(以下简称广顺隆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杨召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顺隆经营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费用由杨召泽承担。

事实和理由:杨召泽提交的公证书载明公证人员于2019年4月19日到广顺隆经营部处购买侵权产品,但后附提交的收据记载日期却为2019年4月29日,该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证明有侵权行为发生,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

广顺隆经营部经营场所在佛山市禅城区,本案应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杨召泽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杨召泽主张广顺隆经营部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等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并提交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成广顺隆经营部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系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而广顺隆经营部的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佛山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所以,杨召泽可以就本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综上,广顺隆经营部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6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7日 涉案专利 “一种浮球阀”发明专利(ZL200610124068.6)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广顺隆不锈钢管件经营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召泽。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佛山市禅城区广顺隆不锈钢管件经营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原告已经对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初步举证,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至于相关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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