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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红谷滩新区盛发机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民初538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红谷滩新区盛发机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盛发机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538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1268034。

被告:红谷滩新区盛发机电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该商行经营者徐迎昆。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宝时得公司)与被告红谷滩新区盛发机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苏州宝时得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苏州宝时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275元,退回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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