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淳安千岛湖波菲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路436号(千岛湖中等职业学校1号实训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陶密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成,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精诚三和定时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良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池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亮,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台州添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苑社区(原半洋张村60号)。
法定代表人:叶雅洁,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淳安千岛湖波菲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精诚三和定时器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台州添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淳安千岛湖波菲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淳安千岛湖波菲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淳安千岛湖波菲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淳安千岛湖波菲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