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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王玉琴、乐清市替西诶欧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2民初2148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王玉琴、乐清市替西诶欧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王玉琴;乐清市替西诶欧电气有限公司;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张金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82民初2148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许晓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琴,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王晓,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替西诶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

法定代表人:张美良。

被告: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永强大道19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江,男,公司股东。

第三人:张金勇,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琴、乐清市替西诶欧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替西诶欧公司)、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三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许晓倩,被告王玉琴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王晓,被告铁三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江,第三人张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替西诶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1万元;

3、被告王玉琴、替西诶欧公司、铁三角公司在惠州日报、温州日报、浙江日报三家行业内杂志、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授权取得第G700522号、G775833号、G778657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许可使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王玉琴未经许可,在taobao.com开设网店(店铺名称:罗格朗国际电工酷尚店,淘宝掌柜ID:酷尚家居电器),公开销售侵权产品,所售侵权产品的发票由被告替西诶欧公司开具,被告铁三角公司为上述侵权产品的制造商,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王玉琴答辩称:1、本案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原告注册的是“legrand”,被告王玉琴销售的产品标注的是“lgelangJ”,完全是不一样的商标,而且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注册,该商标的持有人是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

2、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定被告王玉琴所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但被告王玉琴是从第三人张金勇处购买的,第三人张金勇已经向被告王玉琴提供了相关的商标文件材料及生产单位的相关资料,且还有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被告王玉琴是淘宝专卖经销商,有该公司颁发的网络专卖授权证书。

因此,被告王玉琴不知道这些商品是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王玉琴经营的网店店铺名称是罗格朗国际电工酷尚店,掌柜ID:酷尚家居电器。

被告王玉琴所使用“罗格朗”标识,是基于供货者的商品上是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商品的包装上就有“罗格朗”,因此在自己网店中标识“罗格朗”是被告王玉琴作为销售者来讲是善意使用。

4、被告王玉琴已于2018年7月将涉案店铺下架。

5、原告就同一事实分别提起本案和(2019)浙0382民初2147号案件,且两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不合理,也不合法。

6、网店销量数据,存在刷单行为。

被告替西诶欧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铁三角公司答辩称:1、公司在案发前从未与第三人张金勇有生意来往。

2、公司举报第三人张金勇冒用我公司名称与地址的事实,在柳市工商执法人员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炳江一起见证下,第三人张金勇立下字据,承认该行为,并答应立刻停止冒用我公司名称与地址。

3、2018年10月24日,经温州市质量监督局下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温开)质监检告字(2018)1024号-1号文件及不合格检验报告,本因处罚我司,但因查明事实真相并非我司生产,然而案件传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开区质监局办案人员王强,然后该案产品与涉案产品一开五孔是一致的。

4、公司于2016年3月开始,租用北京四通集团的中国驰名商标与涉案产品同属插座,无需侵权他人。

5、关于ODM贴牌CCC事宜,此证书是不合法的,第三人张金勇单线联系蓝天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细骨套用。

我公司从未收取任何利益,ODM的前提需要具备这三点:需我公司证件型号生产一致性产品;

必须是我公司代工生产;

此贴牌证书仅仅限于LgeLang品牌。

这三点缺一按国家质量监督法有关规定,此证书同等无效。

6、涉案产品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外观、尺寸、颜色、型号等完全不一致。

7、涉案产品系第三人张金勇从佳悦注塑、欣达注塑、利百家注塑三家注塑购件生产,然而我司与这三家注塑公司从未有任何经济来往。

涉案产品配件至今仍可在这三家企业购买。

8、从2015年-2017年间,第三人张金勇先后被柳市工商部门因涉嫌不正当竞争,侵权他人商标处罚。

9、贴牌协议的我方公章是伪造的,不认可。

第三人张金勇陈述:1、(2019)浙0382民初1871、1876号案件已经开庭审理,也是原告起诉,法院已经作出判决。

我生产的产品只卖给刘自豪一个人,从来没有卖过产品给被告,可以当面询问被告王玉琴,认不认识我,有没有卖过她产品。

我的案件已经在1871.1876号案件结案,原告重复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2、我现在负债累累,没有任何财产,没有工作,没有牌子不能做生意,没有任何能力赔偿。

3、我就一个普通公民,就拿点贴牌卖点产品,赚点钱抚养孩子们,我还是做我自己的牌子,是罗格朗反驳我的商标,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起诉,我知道我的过错,早已经停止生产和销售。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系一家成立于1997年12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仪用接插件、电气开关、插座及相关配件、插头及转换器、低压电气产品及附件、器具开关等生产和销售。

涉案第G700522号“”商标、第G778657号“”商标、第G775833号“”商标系法国罗格朗公司(LEGRANDFRANCE)分别于2008年5月22日、2011年11月29日、2011年11月29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型均包括开关、插座等,且上述三枚商标至今有效。

法国罗格朗公司(LEGRANDFRANCE)许可原告在涉案商标指定注册范围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并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积极维护涉案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期限同涉案商标的有效期及其有效续展期限。

通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罗格朗”商标于2016年1月被中国建筑电气行业发展论坛组委会评定为中国电工十大领军品牌。

“罗格朗”牌开关插座系列产品于2017年11月被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评为2017年全国电器附件行业知名品牌。

2017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作出“关于第11629915号‘罗木各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及“关于第11629867号‘罗木各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均认定第G700522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替西诶欧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配电开关控制设备,低压电器、电力开关元器件、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五金件、电线电缆研发、制造、加工、销售。

被告铁三角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7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的制造、销售。

2018年4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华在名为“罗格朗国际电工酷尚店”的淘宝网店内购买了“TCL开关插座套餐银色拉丝86型电脑一开二开5五孔电源插座面板USB”、“tcl开关插座套餐香槟金圆形86型一开二三插5五孔电源插座面板usb”、“TCL开关插座罗格朗面板不锈钢拉丝银色二三插五孔10A电源插座”、“tcl灰色开关插座套餐面磨砂86型酒店家用一开五孔电脑USB电源插座”、“TCL开关插座86型香槟金圆形二三插五孔10A墙壁电源插座家用面板”产品。

原告为购买上述产品支付了861.89元,根据订单信息显示,上述产品的卖家真实姓名为王玉琴,订单号为139756372071291042,买家留言:发票抬头杭州安富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收货地址为沈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大厦××楼。

2018年5月3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沈华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大厦××楼收到百世快递包裹一个(运单号为71337003008844)进行拆封,公证员拍照后又予以重新封存,由沈华保管。

另查明:原告为(2018)浙杭禹证民字第2658、2695号公证书及其他案件的公证书合计支出公证费8000元(共8份公证书),并以(2018)浙杭禹证民字第2658、2695号公证书作为本案和(2019)浙0382民初2147号案据以起诉的证据;

涉案网店的销量为1402594.78元(商品名称包括“tcl”或“罗格朗”字样);

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已经删除。

本院依职权查明:原告指控的侵权商标“LgelangJ”,系申请人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申请,2015年6月7日获准注册,现已被宣告无效。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涉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资料,CCC认证产品贴牌销售协议。

该协议是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和铁三角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并递交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作为申请CCC认证的资料。

该协议约定,铁三角公司提供产品的模具图纸、产品标准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文件,根据产品图纸制造模具并组织铁三角公司生产。

产品模具制造由铁三角公司负担,商标注册证由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产品应加施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的商标或标识;

产品内外包装委托铁三角公司办理,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有关联营生产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委托书等)。

铁三角公司同意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通过认证后ODM证书由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持有。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17年4月25日签发了两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分别为×××77、×××78,该两份证书均载明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为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均为铁三角公司。

该两份证书所对应的产品分别是带保护门单相两极双用、两极带接地暗装插座,暗装跷板式双控开关、暗装跷板式单极开关。

该两份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均至2020年6月4日,但该两份证书均于2019年6月4日被撤销,撤销原因均为“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持证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

另,本院查阅了(2019)浙03民终4094号案的二审庭审笔录,根据该笔录记载,法院询问王炳江贴牌协议上的签章真实性如何,王炳江称“印章是我们公司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

法院问“为什么签名不是王炳江的”,王炳江答“我不知情,中介打了电话给我,他说是合法的,但是我不知道和罗格朗公司有关”。

此后,法院问“那你盖章的事情你也知情,为什么后来的事情不知情”,王炳江答“我只通过中介知道盖章的事情,具体事情不清楚”;

法院又问“你同意申请之后没有跟进了解吗”,王炳江答“我只知道有人在我这里套牌,说是合法的,不知道是张金勇”。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息、公证书、光盘截图、合理费用票据、侵权商品、CCC认证产品贴牌销售协议、插座ODM型号对照表、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协查复函、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019)浙03民终4094号案件二审庭审笔录,以及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庭审中,对上述公证包裹进行现场拆封,发现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盒标注制造商为被告铁三角公司,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为商标执有人,产品塑料包装袋的贴纸上均标注“罗格朗”、“lgelangJ”标识,发货单载明(订单号139756372071291042;

快递单号71337003008844:买家留言:发票抬头:杭州安富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载明(销售方替西诶欧公司,货物名称开关插座,金额861.89元)。

原告指控被告王玉琴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宣传、展示产品时使用“罗格朗”、“小方块+LgelangJ”、“LgelangJ”标识,以及在开关、插座实物外包装、二维码、贴纸或者实物上使用“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小方块+LgelangJ”、“LgelangJ”、“罗格朗”标识。

原告指控被告替西诶欧公司申请的域名以及网站装潢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涉案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经涉案商标权人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被告王玉琴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宣传、展示产品时使用“罗格朗”、“小方块+LgelangJ”、“LgelangJ”标识,以及在开关、插座实物外包装、二维码、贴纸或者实物上使用“小方块+LgelangJ”、“LgelangJ”、“罗格朗”标识,均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

经比对,被告王玉琴在其官网中展示、宣传,以及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开关、插座,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开关、插座属同一种商品。

被告王玉琴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官网和产品贴纸使用“罗格朗”字样,与涉案商标“”主要部分相同,构成近似。

在网页和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小方块+Lgelangj”标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在网页、产品包装袋和贴纸及实物上使用“LgelangJ”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相似。

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害。

原告指控被告王玉琴在大纸箱上使用“罗格朗”字样,但大纸箱上标注的是企业全称“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未突出使用“罗格朗”文字,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指控被告替西诶欧公司申请的域名以及网站装潢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原告未提供域名的所有人证明,无法确认该域名是否系被告替西诶欧公司申请注册的,且提供网站截图真实性无法判断,故不予认定。

被告替西诶欧公司为涉案侵权产品开具发票,发票记载的产品名称及金额和原告购买的一致,故被告王玉琴、替西诶欧公司共同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以认定。

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替西诶欧公司亦参与被告王玉琴在网店宣传、展示产品时实施的侵权行为。

故被告替西诶欧公司仅需对共同侵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铁三角公司系生产商,被告铁三角公司予以否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侵权产品包装盒将被告铁三角公司标注为制造商,并将罗格朗国际电工(香港)有限公司注为商标执有人,能够与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所反应的内容相互印证,且被告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在(2019)浙03民终4094号案件二审庭审中,当法院询问贴牌协议上的公章真实性时,被告铁三角公司明确称印章是其公司的,对盖章的事情也是知情的,只是不知道盖章文件与张金勇有关,而在本案中,被告铁三角公司辩称公章系伪造的,其言行显然前后矛盾,但该案与本案事实高度重合、密切关联,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告铁三角公司在该案中的自认亦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因此,无论公章是否伪造,被告铁三角公司对贴牌协议是知情的。

被告铁三角公司作为专业电器生产企业,在明知中介盖章的情况下,放任他人违法借用其资质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实施生产、销售行为,应当认定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

被告铁三角公司与张金勇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铁三角公司参与了被告王玉琴、替西诶欧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故无需对被告王玉琴、替西诶欧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被告王玉琴、替西诶欧公司、铁三角公司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王玉琴、替西诶欧公司、铁三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王玉琴、替西诶欧公司、铁三角公司销毁库存、生产工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被告王玉琴、替西诶欧公司系生产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王玉琴、替西诶欧公司、铁三角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侵权产品亦作为(2019)浙0382民初2147号案件的侵权产品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王玉琴的赔偿数额为10万元,被告替西诶欧公司对其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铁三角公司赔偿原告18万元。

被告王玉琴辩称网店存在刷单行为,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被告王玉琴辩称产品来源合法,本院认为,被告王玉琴作为开关、插座的销售商应当知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却仍然销售标注有“小方块+LgelangJ”、“LgelangJ”、“罗格朗”等侵权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且在其淘宝网页上亦使用“罗格朗”、“小方块+LgelangJ”、“LgelangJ”字样,具有主观过错,不符合商标法关于善意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王玉琴、替西诶欧公司、铁三角公司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而赔礼道歉属于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商标法保护的主要是财产性权益,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第三人张金勇认为本案重复起诉,无事实依据,涉案网店与(2019)浙0382民初1871、1876号所涉网店不相同,侵权产品销量没有覆盖本案侵权产品的销量,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

被告替西诶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琴、乐清市替西诶欧电气有限公司、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第G700522号、G775833号、G778657号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二、被告王玉琴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三、被告乐清市替西诶欧电气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的债务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8万元;

五、第一、二、三、四项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六、驳回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被告王玉琴负担1360元、被告乐清市替西诶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负担4430元。

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玉琴、乐清市替西诶欧电气有限公司、温州铁三角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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