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19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英文地址Room1303,13/F.,NewEastOceanCentre,9ScienceMuseum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排君兴服装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村王屋新村市*********,注册号441********7645。
经营者:黄淑君,女,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441************968。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排君兴服装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