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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250号
案件名称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忠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吼山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岳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晓,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伍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徐忠云,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上诉人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忠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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