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76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碣期兴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441********4361。
经营者:朱志深,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身份证号码:441************373。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碣期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碣期兴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