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05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零度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
经营者:骆长城。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零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2020年6月23日,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零度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