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22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夏9楼A30室。
董事: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望牛墩和逸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X9LG29C。
经营者:梁燕华,女,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身份证号码:441************22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稚乔,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望牛墩和逸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0000元。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望牛墩和逸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