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705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人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董万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人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潍知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00元。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
本院依法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1、2020年2月20日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范围(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2、2020年6月24日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范围(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3、我院执行人员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0年6月30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200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该案本院对其财产无法处理,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已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其同意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