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110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站数码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嘉德大厦108,注册号:440********3959。
经营者:周文凤。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站数码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