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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一站数码通讯器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1106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一站数码通讯器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一站数码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110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站数码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嘉德大厦108,注册号:440********3959。

经营者:周文凤。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站数码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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