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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深圳市福田区坤财顺吉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14562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深圳市福田区坤财顺吉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深圳市福田区坤财顺吉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456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T。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主要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F。

法定代表人:李仁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宗诚,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坤财顺吉烟酒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北坤宝花园D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7A。

经营者:方灯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1830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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