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456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T。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主要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F。
法定代表人:李仁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宗诚,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坤财顺吉烟酒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北坤宝花园D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7A。
经营者:方灯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1830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