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08号原告:张绍高,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沅,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少容,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素文,高少容妹妹。
原告张绍高诉被告高少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绍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沅、庞秋月,高少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素文到庭参加诉讼。
张绍高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张绍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绍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张绍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