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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日照经济开发区双燕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1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日照经济开发区双燕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双燕百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1民初10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经济开发区双燕百货,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0MA3JD7JK4L。

经营者:梁文青。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经济开发区双燕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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