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48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梅,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双墩镇唐唐超市,经营场所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4区吉徽苑S18幢102/202室。
经营者:谢唐唐。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丰县双墩镇唐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韩利 人民审判员 李 萍 人民审判员 刘凤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王妍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