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68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俊男,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锦博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大房村(临海市单国宏电器厂内)。
经营者:杜振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锦博副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