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066号阳光保险大厦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长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德邦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以北,新开街西街以东,阜丰路以南宝雍阁.金色橄榄城长青地块二A组团3号楼2单元7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井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5层1803。
法定代表人:尚晓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乙磊,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新支点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2066号阳光保险大厦7楼709。
法定代表人:于晓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动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德邦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仕公司),一审被告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逾轮公司)、新支点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支点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2398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源动力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源动力公司、新支点公司与逾轮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源动力公司存在被诉侵权行为,且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属于不同案由,因此不能确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德邦仕公司主张源动力公司、新支点公司、逾轮公司未经其许可,将“乐派克”注册商标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首页关键词,同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及内容中均使用了“乐派克汉堡”,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侵害其商标权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由不同法律调整,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作为商标法的补充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评价,故本案适用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并无不妥。
源动力公司关于本案案由不明确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德邦仕公司已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源动力公司、新支点公司、逾轮公司有共同实施涉案行为的可能性,故其选择向被告之一逾轮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至于源动力公司、新支点公司、逾轮公司是否实际上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或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则有待本案进入实体审理。
综上,源动力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