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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安沛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50号
案件名称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安沛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安沛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50号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沛涵,女,200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沛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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