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繁昌县平铺镇新泰丰玻璃制品厂与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陶氏不锈钢制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民终168号
案件名称繁昌县平铺镇新泰丰玻璃制品厂与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陶氏不锈钢制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繁昌县平铺镇新泰丰玻璃制品厂;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陶氏不锈钢制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繁昌县平铺镇新泰丰玻璃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平铺镇新林村。

经营者:毕春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陶氏不锈钢制品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131号一楼百货二厅15号。

经营者:陶国富。

上诉人繁昌县平铺镇新泰丰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新泰丰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光公司)及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陶氏不锈钢制品批发部(以下简称陶氏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第480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富光公司拥有的名称为“杯子(玻璃-尚宇)”的第201730088402.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即本案中富光公司据以向新泰丰厂、陶氏批发部主张的专利)全部无效。

该事实由富光公司提供的第480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富光公司据以指控专利侵权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富光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因二审出现新证据,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繁昌县平铺镇新泰丰玻璃制品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