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1182执104号张某某: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经核查执行,对未随案移送的假冒系列42度二十年汾酒52箱、45度十年老白汾酒2箱、53度青花三十年汾酒3盒、48度青花三十年汾酒2箱、42度青花二十年汾酒2盒、42度二十年汾酒2盒、45度十年老白汾酒3盒、42度十五年老白汾酒2盒、42度二十年汾酒18瓶、53度青花三十年汾酒3瓶、印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胶带3个、汾酒二十年瓶盖32个、二十年汾酒外箱12个、二十年汾酒手提袋13个、二十年汾酒瓶(空瓶)15个、激光防伪标识275个、二维码标识108个、“杏花村”字样防伪标122个于2020年11月5日在汾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等人员的监督下,已经进行了统一销毁。
随案移送的小霸王双把铆钉枪一把、橡胶锤一把、压盖机一台、碎料漏斗一个已予以没收。
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